2016年3月20日上午9点整,2016年模拟竞赛法庭讲座系列——国际刑事法院在学院路校区科研综合楼B211教室拉开帷幕。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法博士兰花老师和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副庭长刘大群法官。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分别由四个主讲人就四个主题发表建议。他们分别为John Hocking, Crystal Willow,HafidaLahiouel, David Cohen。
讲座开始后,兰花老师和刘大群法官介绍了各位嘉宾的身份及讲演主题。John Hocking时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书记官长,其讲演主题为关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贡献。 国际法庭官员Crystal Willow ,其讲演主题为国际法庭的余留机制。HafidaLahiouel时任联合国争议法庭的书记官长,其讲演主题为关于联合国行政法庭的探讨。伯克利大学教授David Cohen,其讲演主题为过渡司法。
首先,Mr.Hocking 介绍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ICTY)的成立及贡献。ICTY成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1,对证人的保护。ICTY对证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安排证人前往海牙,给其提供登记证明,并提供饮食和住宿,以避免其遭受来自相关国的压力。证人被确保可以自由地讲述案情,与法官有面对面的交流。20多年间,ICTY已经接待了超过1000名证人。2,法官的作用。法官根据现有事实和自由心证,来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属实,这也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作。Mr.Hocking还在此举了一个真实案例。3,关于语言。一般来说国际官方语言为英文和法文,但证人来自世界各地,所说语言也千差百异。为保证证人权利,ICTY安排专门人员对证人发言和相关文件做出翻译。4,被逮捕人的权利。这是ICTY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ICTY秉承国际人权法的精神,为无力请辩护律师的被告无偿提供辩护服务,费用由Registrar 承担。并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以培训相关人员,以求为被告提供最优质的服务。5,ICTY与国家的关系。ICTY的判决没有强制执行力,其刑罚需依赖于各个国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ICTY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6,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ICTY现任主席主张开展“out-reach program”活动,以增进与其他组织的联系,互帮互助。7,关于如何加快审理进程。ICTY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其一为将有关案件交由国家法院审理,其二为将类似案件合并审理。 除了以上内容,Mr.Hocking还详细介绍了中国法学生向国际组织申请实习的几种途径。
之后,Ms.Willow主要从管辖权、组织机构、职能来介绍国际法庭的余留机制。安理会赋予ICTY对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严重违反人权罪行以管辖权,并颁布了相关立法。ICTY和1994年成立的ICTR在审理国际犯罪案件方面有很大发言权,因此其案件也被各国认作先例。Ms.Willow将ICTY和ICTR称为临时法庭,因为对于它们审理案件的期限并没有明确限制,这也意味了其临时性的性质。此外,当国内法院不愿或不能审理某一国际罪行时,ICTY和ICTR也将被建立,承担起审理案件的责任。余留机制由安理会在2010年建立。ICTY和ICTR的余留机制有两大特色:信息共享和可获得通知。此外,余留机制也提供司法合作和帮助。余留机制被授权管理,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际罪行负有最重要责任的国家领导人。余留机制承担的领域主要包括ICTY和ICTR的上诉和再审案件。余留机制有义务听取来自ICTY、ICTR甚而其本身的审理结果的不同意见。余留机制有权管辖蔑视法庭和做伪证案件。
再次,Ms.Lahiouel对联合国行政法庭进行了一些讲解。联合国行政法庭于2008年被纳入法律机构,已无争议,但时至今日它仍是一项年轻的处于改革中的制度。该法庭主要由志愿法官组成,但是任何特定案件只应由三名法官审理。行政法庭主要处理案件管理和案件的前置程序。此外Ms.Lahiouel还对联合国行政法庭所适用的法律等具体问题作出了回答。
最后,Mr.Cohen讲述了自己研究过渡司法的契机和该制度的发展利弊。联合国于20世纪90年代在东帝汶发现了严重侵犯人权的事实,Mr.Cohen到此地调研,发现82%的建筑被摧毁,公共运输和服务也陷入瘫痪。这由此激发了Mr.Cohen的同情心和研究热情。过渡司法旨在结束暴力的历史,以开启通往和平、民主和尊重人权的道路。这一程序涉及诸多层面,主要与违反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有关。联合国对过渡司法尤为重视,因而建立了相关法庭,这些法庭通常建立在冲突发生地,以帮助该地区恢复社会秩序。但这些法庭有两个担忧:资金和案件持续时间。过渡司法制度与海牙的一般案件审理有很大不同,其致力于帮助解决正义与和平方面发生的冲突。Mr.Cohen表示,国际组织派驻在各国的特别法庭也会与各国本身的司法制度产生冲突,很不利于该制度的发展,他还举了一个例子,在其受邀的柬埔寨特别法庭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柬埔寨法官向派驻法官做出如下诘问:“这是我的国家,这是我的法庭,你有何权利?”因此Mr.Cohen希望各国能够秉着合作的态度,增强该制度的组织性,增大投资,以期为人类和平做出贡献。
2016年3月20日下午,三位来自国际刑事法院的嘉宾做客国际法大讲堂,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唐雅老师主持,国际法学院的兰花教授与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Chiara Biagioni女士主要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对国际社会和各成员国政策的影响。她通过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胡科案以说明ICC的巨大影响力。尼拉马苏胡科(Pauline Nyiramasuhuko),1946年出生,是卢旺达前家庭和妇女发展部长。尼拉马苏胡科与其他政府成员1994年合谋在南部布塔雷地区“实施种族屠杀……她下令在布塔雷省办公室实施强奸”。在卢旺达大屠杀中,共有80万至100万平民死亡,20万至50万女性遭到强奸。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2011年6月24日宣布,判处涉及卢旺达种族大屠杀案件的尼拉马苏胡科因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等罪名被判终身监禁。在这个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卢旺达法庭第一次将强奸视为国际刑事灭绝种族犯罪和危害人类犯罪的战争罪。现在性犯罪被公认为是一种战争的手段和武器,同时也是对和平和安全的威胁,但20年前这样的审判是具有极大开创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促进了成员国和国际社会关于性暴力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发展。
Alessandro Pizzuti先生主要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他首先解释了ICC较为灵活的证据规则,即在起诉时法庭会允许形式或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进入审查范围。接着,他进一步解释了证据准入不代表证据接受。在采纳证据方面,国际刑事法院采用高级证明标准,即真正意义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裁判案件时,法官将排除可能使无罪者受到追诉的证据,力求还原最为接近的案件事实。它表明证明活动赢得了所有裁判者的满意,使裁判者在接受证明结论时没有良心上的不安。但是,它并不能百分之百地排除各种怀疑和与其结论相左的推测。同一认定可以视为证明达到这一标准的典型,或其较高的层次。
AmitsKhojasteh女士主要从一般原则角度谈及国际刑事法院起诉和调查的公诉标准。她首先介绍了公诉人在ICC中扮演的角色,ICC是一个特殊的司法机构,它管辖范围甚广,亦不受普通时效限制,因此需要设置一个特别环节以决定何时何地介入某个案件,而公诉人制度正是为实现这个功能而生的,公诉人根据ICC起诉和调查标准进行初步调查然后决定是否开展相关行动。接着,她介绍了目前ICC公诉人正在调查的一些案件,例如乌克兰抗议、克里米亚东部冲突、阿富汗塔利班活动和哥伦比亚内战等。最后,她解释道公诉人在决定开启或停止调查程序需考虑Roman Statute 50.3.1项下的三项因素: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等ICC的管辖案件,只有极端的严重犯罪才能进入ICC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二是犯罪行为能否在一国国内法之下得到有效的审判和惩治;三是对犯罪行为的调查是否符合大众司法利益。如果一定数量的受害者认为ICC的介入将损害他们的司法利益,那么公诉人在作出决定时将会把这一点纳入考虑。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