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2015年12月24日 06:27  点击:[]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章 程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在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等国家部委的支持下,武汉大学牵头,联合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于2012年9月共同组建了“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为促进协同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设立了中心理事会,拟定了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enter fo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on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Rights (CCITSMR)

第二条 宗旨与目标
  本着服务国家重大急需的宗旨,按照“需求导向、实体架构、专兼结合、开放运行、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瞄准我国维护领土主权、保障和拓展海洋权益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以重大任务为牵引,开展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提出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形成学术上有重大突破、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的研究成果,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催生领土海洋学科并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将中心建成集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外交为一体的国家战略平台、世界一流智库。

第三条 重点建设任务
  1.在组织运行、人事制度、科研组织、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学术协同创新特区;
  2.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建培育一流团队,开展文法理工多学科深度融合的综合研究,协同攻关,实现学术创新;
  3.与部委紧密结合,围绕紧迫的现实问题和重大的战略问题,在应急对策研究方面出“管用的成果”,产出具有重大理论创新的研究成果。
  4.创建领土海洋国际学院,创设“领土海洋”学科,协同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造就复合型的领土海洋人才。
  5.普及领土海洋知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国民理性认知。
  6.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方式加强与国外智库的合作交流,扩大我国的影响,提升我国在领土海洋领域的国际学术话语权。

           

第四条 基本架构
  1. 按照“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深度融合、高效协同、开放运行”的原则,协同中心采取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以国家部委和行业为支撑的组建模式。协同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总部,在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部。
  2. 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等是主要协同单位,共同参与和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3. 外交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国家部委,是支撑单位,为中心提供需求指引、政策指导、资源保障。
  4. 协同中心将进一步汇聚国内外相关创新资源和要素,服务更多相关部门与行业。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各协同单位地位平等,共同参与中心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共享中心汇聚的创新资源与研究成果。

          

第六条
  各协同单位为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向中心汇聚优势人才、学科、平台、图书资料等创新资源,为中心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设备、资金支持与管理服务。
 

          

第三章 组织与运行

          

第七条
  协同中心设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在武大设立主平台(总部),在其他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总部下设研究咨询部、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数字工程部、综合服务部。

          

(一)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有权:
  1. 审定中心发展规划,
  2. 审定中心章程,
  3. 聘任中心主任和副主任,
  4. 考核中心工作,
  5. 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由相关国家部委与协同单位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可因工作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超过半数方能生效。

(二)中心主任与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协同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要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

第十四条
  中心主任负责协同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带领中心各机构和成员完成中心理事会确定的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主任联席会议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是协同中心日常事务的议事机构,协助中心主任开展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协同中心学术事务评议机构,负责把握中心学术方向,审议中心研究计划,为中心制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评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中心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按议事规则议决有关事项。

(四)主平台与分平台

第十九条
  协同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在其他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在主平台下设:
1. 研究咨询部,负责中心科研事务的规划、安排与管理;
2.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负责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培训;
3. 数字工程部,负责数字边海工程和边海数据库建设;
4. 综合服务部,负责中心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协同中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相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

下一条: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