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日常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加快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教技[2012]6、7号)的总体要求,参照《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独立运行的实体单位,实行中心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在其他主要协同单位设立分平台。
第二章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中心主任1名,由理事会聘任,负责:
1.全面实施中心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目标任务。
2.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3.提出中心副主任人选,选聘与考核团队负责人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业务经费。
5.负责向理事会和教育部汇报中心工作。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把握中心学术方向,审议中心研究计划,并为中心发展规划、团队人员遴选、协调国内外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等提供评议。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武汉大学设立主平台(总部),下设研究咨询部、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数字工程部、综合服务部。
研究咨询部负责中心科研事务的规划、安排与管理,根据国家需求围绕九大领域设立研究团队,推动研究成果向服务国家决策的转化。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主要负责领土海洋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计划制定、培养管理、海外留学生的招生与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以及领土海洋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高端研讨。
数字工程部负责数字边海工程和边海数据库建设。
综合服务部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主要协同单位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设立分平台。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土海洋国际学院本科生(二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武汉大学总部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中心总部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各分平台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可参照执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内设机构调整和重要人事变动,应报中心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运行制度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管理,中心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管理各分平台运行事务。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主任联席会议制。主任联席会议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负责协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涉及重要岗位招聘、薪酬待遇、管理考核、财务收支等中心重大管理事宜应由中心主任召集主任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主任联席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中心主任或中心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主任联席会议下设联合秘书处,负责各分平台与主平台之间的日常联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年举行两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综合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部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和秘书若干名,组成该部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运行管理事务。
领土海洋国际学院设置院长1名,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组成该院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数字工程部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和秘书若干名,组成该部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运行管理事务。
综合服务部设置主任1名,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和学术助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与交流协调等事务;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中心人员招聘管理、职称评定、绩效考评等事务;学术助理办公室负责为创新团队提供专业化学术服务。
以上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归属具体研究团队,团队管理实行团队负责人制。团队负责人依据中心人事制度和科研组织规章,根据研究需要自主确定创新团队成员的聘任与考核,对创新团队的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统筹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确认。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拥有使用权,并可以该成果为主体申请各类国家项目、人才支撑计划以及国家奖励。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成果奖等知识产权)可同时标注相关人员、单位、部门,署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防或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的保密制度及要求管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开设独立科研专项账户,进行单独的科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灵活的劳务费、人员费等制度。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财务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在综合办公室设置相应的专职财务管理岗位,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本中心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核算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费用。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验收、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财务年度末,协同创新中心应向中心理事会、国家“2011计划”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