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教技[2012]6、7号)的总体要求,参照《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瞄准我国维护领土主权、保障和拓展海洋权益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组建协同创新团队,提出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形成学术上有重大突破、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的研究成果,服务国家战略。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自主制定科研创新计划,组织协同科研攻关,管理、评价、考核科研成果。
第二章 任务策划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国家重大急需制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支撑部委要求承担各项科研任务。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联席会议拟定,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交由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团队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部委委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教育部基金及其他各类项目。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设立若干重大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面向中心内外公开招标。
第三章 科研组织与协同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重大关切和实际需求设立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由研究咨询部统一协调,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
第九条
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负责选聘与考核,中心学术委员会提供相关评议。
第十条
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带领团队开展项目研究。团队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 依据中心人事制度,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以中心为平台选聘团队研究人员,不断优化团队成员学科和年龄结构。
2. 负责把握团队研究方向,牵头规划和申请大型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协同开展项目研究,推动团队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3. 依据中心财务制度,统筹使用、分配团队研究和运行经费。
4. 依据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对团队成员的考评,并接受中心主任的监督和业绩考评。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首席专家,就中心的科研方向、中长期科研规划和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设置规划向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实质性参与中心重大课题的协同攻关。中心首席专家可兼任跨学科协同创新研究团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研究咨询部接受中心主任的领导,负责创新研究团队的协调管理,组织大型科研项目多团队协同攻关,建立和完善创新研究团队与国家部委之间的交流会商机制,推动研究成果服务国家决策。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成果奖等知识产权)可同时标注相关人员、单位、部门,署名顺序按照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谁投入、谁开发、谁拥有”的原则确认,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拥有使用权,并可以该成果为主体申请各类国家项目、人才支撑计划及国家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科技转让和合作,需征得被确认的协同体及个人同意并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权益分配。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项目产生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承担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保密程序及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