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文集(第一辑)
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之最佳途径和方法
----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强行仲裁别有用心
周忠海*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之最佳途径和方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程序不属于强制程序。按照《公约》第298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强制程序对于诸如海洋划界、岛屿主权、军事活动争端以及安理会执行职务引起的争端的适用。公约的宗旨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强行仲裁则是别有用心,但也绝对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强制程序、第298条保留、《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在日本就我国钓鱼岛问题企图向国际司法机构提告并大闹联合国大会之后,菲律宾近来在美国怂恿下,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妄图以悲情和胡闹达到其轰动效应,反映出美国执意搅乱南海的意图已日渐昭然。中国对该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菲方有关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仅违反了这个共识,而且在事实和法律上也存在严重错误,还包含许多对中方的不实指责,中方坚决反对。某些国家和媒体及人员也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积极响应,混淆视听。为此,有必要对此国际法重大问题和事情的原委加以论述和澄清。
一、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之最佳途径和方式
美国及其同伙在处理国家争端时,以其本身的价值和利益为考量,动辄对别国加以制裁或干涉。而受美国影响的人们也随声附和,认为和平解决争端只有法律手段,惟有交付国际司法机关处理释然。其实不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呼吁“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①]1898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上第一次缔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缔结后逐步确立的。从此废弃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且规定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源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1928年9月26日在日内瓦签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1945年确立新的战后国际秩序的《联合国宪章》在总结过去国际实践中已形成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和完善了和平解决争端制度。联合国宪章在其宗旨及原则中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同时,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第33条规定了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方式方法:即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国际实践证明上述方法有效可行,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其中协商谈判的方法已为各国公认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获得成功和发展。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方法及其程序,规定: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的利用或其所选择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及公平的解决。2、在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确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的和平方法。3、争端各当事方遇有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4、国家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据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解决。
在新的世纪,和平解决争端依然是一项基本原则,而谈判协商则是解决争端的优先选择和最佳途径。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司法解决是和平解决争端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且是在平等基础上的协议管辖。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之国际法,对于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1、条约之解释;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司法机关在主权国家之间只能是协议管辖,只是对于条约的解释具有部分强制管辖权。法院的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当事国应当遵守。但是,任何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都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主权国家之上。法院的判决没有司法执行力,国际法上对于不履行裁决者可以进行报复。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对于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已决案件可以成为案例,但是在其成为习惯法之前,不能视为法律,也不得更改或替代现有法律。自从联合国成立以来,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的条约迅速增加,而且多数条约包含有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争端解决的规定,但是,只有其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了强制管辖权。二十世纪,试图对国家间所有法律争端设置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之强制管辖权的努力没有成功,至少是没有完全成功或尚未成功。[②]第五十二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③] 注意到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有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方面的争端的作用, 还注意到国际法庭的职能符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三项关于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 联合国承认根据公约及其所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 ,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承诺尊重彼此的地位和职权,并根据本协定规定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的司法解决程序之一。联合国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④]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调解和强制调解、具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等十几种途径解决争端。[⑤]其中,调解、特别仲裁庭、特别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辖是强制性的。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为解决与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端提供特别程序,大部分是强制程序。这也是海底分庭的职能。海底分庭可以对海底管理局的大会和理事会活动范围内引起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⑥]法庭作为一种剩余和强制机制可以迅速解决某些公约确定的相关争端,如迅速释放被扣船舶和船员,或在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采取临时措施等。法庭也可以处理依据其他海上协定所引起的争端,如果该协定有此规定。
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
《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
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自法庭成立8年来,共受理案件12起,作出8项判决,发出26项命令,涉及17个当事国。法庭
迄今已审理的13宗案件中,主要是关于船只、船员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